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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分類:手續篇 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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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求辦理公證結婚,請事先就下列日期、場次自行擇定(要記得選擇結婚人和證人都能到場的日期)後,向法院公證處提出提出請求:

1.每週上班日(星期一至星期五):上午十時、十一時及下午三時各一場。
2.每週例假日(週六或週日)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,但民俗節日(即清明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及過年)除外。舉行的場次是上午十時、十一時各ㄧ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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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:
 
一、 結婚當事人雙方。
 
二、 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(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)結婚,或其結婚已生效者,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。
 
三、 受委託人(有正當理由,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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